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济建质安监字〔2015〕4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二、检验机构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二)在本市应有与其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及授权签字人、检验师、检验员等人员。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检验机构应按规定为检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三、检验程序
起重机械在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进行检验。检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当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负责与检验机构签订,合同应载明检验内容、检验费用、检验时间、双方责任等内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与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
(二)检验通知。检验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现场检验工作开始前2个工作日通知工程所属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视情况可对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三)现场检验人员核实。从事现场检验工作的人员应为检验机构正式人员并具备起重机械检验师或起重机械检验员资格,单台起重机械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验工作开始前,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核实检验人员身份(核实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签字确认。
(四)现场检验。现场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工具应齐全、完好,并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人员现场检验时应配带检验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检验原始记录应包括现场检验数据及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视频影相资料等。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并签字。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起重机械拆卸完毕后不少于6个月。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人对现场检验工作进行旁站监理,并对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有效性负监理责任。
(五)问题整改。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出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给出现场检验结论,并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检验意见通知书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检验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或者已经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应向检验机构提交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
(六)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使用单位相关资料提交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对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准投入使用。检验报告应至少保存至起重机械拆卸完毕后不少于6个月。
(七)验收与使用登记。经监督检验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应由使用单位组织产权(租赁)单位、监理单位、安装(拆卸)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工程所属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发给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铭牌。使用登记铭牌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其他规定
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在本市开展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检验内容。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按相关技术标准确定,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删减检验内容、改变检验方法。
(二)检验回避。检验机构不得与所检验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维修保养单位、生产制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三)检验责任。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对相应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不得在检验报告中出现“仅对当前检验状态负责”或类似声明。
(四)跟踪检查。检验机构每6个月应对所检的起重机械至少跟踪检查一次,出具是否继续使用意见书,直至起重机械拆除。
(五)事故隐患报告。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属监督机构报告。
(六)档案管理。检验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将检验合同,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监督机构在对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抽查时,应重点对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资格,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验机构或者相关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验行为时,责令改正。
(四)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验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验资料。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30日